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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早报】理论动态介绍沈福俊、孙煜华研究成果

    发稿时间:2016-12-21浏览次数:670

      

    网络预约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存在瑕疵

      

    ■沈福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互联网+”催生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这一新型经营业态的产生和发展。为适应这一新经济模式的发展,便利公众出行,维护出行安全,交通运输部等多个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单位、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所应获得的行政许可作了规定。这一规定权来源于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为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在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程序以及许可内容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为规范出租车经营活动,应当改变依据临时性行政许可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进行行政许可的模式,并制定将网络预约出租车和传统出租车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实现对出租车行业的常态监管,不仅适应“互联网+”、分享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应对,也体现政府通过常态性行政监管方式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016年第6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原题:“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为分析视角”)]

      

      

    在宪法框架内设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

      

    ■孙煜华[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住宅用地使用权免费续期方案有违宪嫌疑,其与宪法上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条款相悖,违反宪法对合法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未能区分宪法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续期原则上应当交费,但是从公民生存权优先于国家财产权的角度看,不交费不会影响其居住权,但会限制其转让权。考虑到国有土地“全民所有”的属性以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的法律保留规定,续期方案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解释规定。从宪法和立法上看,国家垄断城市土地所有权和竞价模式结合导致土地使用权流转成本比较高;所以在续期时,不能采取高持有成本模式。合理的续期方案应是改批租制为年租制,年租费率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其中住宅用地的续期费率应考虑民生需要,区别于工商业用地。对用于获取出租收入的住宅用地,可以收取区别性续期费率。少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地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地方人大先行先试。[发表于2016年第6期《法学评论》]

    (来源于《东方早报》201612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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