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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金融报】叶青参与首届中国金融法论坛研讨

    发稿时间:2016-12-17浏览次数:181

      

    近日,由中国商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京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16年首届中国金融法论坛在沪举行。与会专家围绕全球视野下金融法的现代化主题,就金融法改革理念、“一带一路”建设与人民币国际化法律问题以及新金融的挑战与金融立法现代化、保险资金运用及监管、期货法的现代化和慈善信托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指出,当前金融产品不仅专业化强,而且新的产品产生速度快,一般知识水平的消费者,面对结构复杂的金融理财合同恐怕要望洋兴叹,其投资风险不言而喻。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纠纷解决制度有些捉襟见肘,统一立法保护和具体保护规则缺失,制约了金融业向纵深发展。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监管模式,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无可回避的问题。

    中国商法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表示,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金融法制建设,去年确定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组建金融法研究方阵,今年又决定在金融法方面投入更大资源,建立金融法研究协同组合机制,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研究会。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表示,当前新金融发展给立法提出很多新课题,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出现了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地方。制定适应当今经济变革的法律可谓任重道远,需要法律界人士群策群力,加强研究。

    就当前金融法改革的理念,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周仲飞指出,一是金融立法要顾及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机构有义务免费或低成本向客户提供“生命线型”的金融服务,例如银行账户、基本转让服务。二是金融立法要遵循比例原则。金融监管是有成本的,金融监管有趋于过度监管的本性,所以金融立法要遵循比例原则,以实现立法目的金融监管为限度。三是金融立法要建立激励相容的机制。传统的金融立法采用“一刀切”方式,对所有的人和行为适用相同的方法。任何利益相关者会进行风险收益评估,金融立法应该激励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与立法目的的相一致。四是金融立法要关注金融机构伦理的构建。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伦理出现了问题,法律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企业伦理。五是金融立法要吸收最新科技发展成果。金融监管应适应和促进由科技推动的金融创新。

    人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部主任杜要忠表示,近几年无论是业务范畴还是政府层面,采用了很多法律上一时难以界定的概念,如理财产品、配资、P2P等用语。在法律上究竟如何看待,需要专家深入研究。

    此外,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就金融法制创新与金融刑法新发展进行了演讲。

    (来源于《上海金融报》,2016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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