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政要闻

  •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5期)”

    发稿时间:2016-07-19浏览次数:162

    78,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5期在我校长宁校区召开。本期沙龙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我校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等的近20名专家、学者、金融界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



    顾功耘致辞 

    本期沙龙的主题为“僵尸企业清理与金融法治创新”。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程金华教授主持沙龙开幕式。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功耘教授致辞指出,对于僵尸企业的问题不仅要研究其解决方法,更要从根本上研究其形成原因和如何防止。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实践中没有很好地贯彻《企业破产法》,一些该破产的企业没有破产,对于破产的界限掌握过于严格。解决僵尸企业的根本方法是市场化,应建立制度,具体过程中更多地需要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参与,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沙龙研讨环节由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主持。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法制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梁上上作主题发言,他从经济学、政府文件等层面阐述了僵尸企业的概念表述和识别标准,认为僵尸企业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理中的法律适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林彬作主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企业解散清算制度完善》的发言,指出目前国家关注的僵尸企业主要是亏损严重、长期靠信贷支持、缺乏创新的国有企业,处理的原则是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和市场主导,具体方式包括并购重组、托管经营、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等。他解析了企业解散和清算制度的类型,以及实践中破产案件较少的原因,建议从制度上完善强制清算制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作主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的常态化——以浙江的制度实践为样本》的发言,他指出,浙江法院作为在全国率先提出处置僵尸企业的法院,历来重视破产案件的审理,并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导向。在僵尸企业的处置和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浙江省基本建立了司法平台、府院联动、专业管理和市场配置的实施格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作《僵尸企业与破产法的适用》的主题发言,他阐述了企业破产的法律类型和相关的利益驱动机制,以及司法处理的原则。强调通过破产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应当予以常态化和法治化,而不应通过运动式的方式处理。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退市制度”。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作主题发言,他指出,僵尸企业作为一种长期资金流动困难的特殊企业,在上市公司群体中也大量存在。立法上需要推进IPO注册制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和并购重组制度;理论上需要对我国目前实践中退市难的原因和退市的必要性加大研究力度;执法中也需要对《证券法》上的退市制度严格执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邢会强在主题发言中指出,资本市场中的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通过退市制度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连通予以解决,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优胜劣汰。
     
    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清理与国企及银行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作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国企改革》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僵尸企业的大批形成是近年来国企改革停滞不前、局部倒退的表象之一,同时也是一个金融事件。实践中处理竞争类国企中的僵尸企业,应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坚持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发挥破产法的救济功能与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淘汰功能,坚持破产法的常态化适用,反对对于僵尸企业的运动式、突击式的处理。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教授作《僵尸企业清理与银行改革》的主题发言,她强调,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解决路径,是与会者乃至整个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三级高级检察官白江也作了简短发言,强调对国企僵尸企业的破产法的常态化适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辽宁科技大学法学院宋怡林副教授则专项介绍了东北某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处理僵尸企业债务纠纷的实证经验。
     
    冷静教授作总结发言。她表示,本次金融法治沙龙的论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与会专家学者的观察视角多元,从不同的部门法角度予以深入探讨,既有数据和案例的实证支撑,又有理论上的深层次论述,充分发挥了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的优越性,必将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和金融法治的创新产生积极的作用。
     
    会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将汇聚会议上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形成决策咨询报告,通过中国法学会尽快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会议现场

    金融法治沙龙是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针对金融法治实践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咨询、服务高层决策的智库型平台。目前,协同机制成员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简称“7+4”机制)。(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最新导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