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机票却被告知航班取消;越来越多的无人机从头顶呼啸而过令人心惊;私人租个飞机出趟远门或干脆买架飞机“放租”,是便利还是麻烦……随着航空业正在全方位地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有正面的积极效应,也有负面的各种烦恼。今天,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航空与航天法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主办的“2016年上海国际航空法律论坛”举行,各路航空法专家对相关问题展开了激辩。
取消航班是“垄断行为”吗?
【案例】 顾女士诉南方航空公司一案,是我国第一起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航空运输案件,颇具典型性:顾女士购买了南航从绵阳飞广州的航班机票,在准备乘机时,被告知此航班已被取消,她无奈转道成都再飞回广州。顾女士认为,南航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无故取消航班的行为,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依法应当承担反垄断法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裁决】 诉讼结果,法院基于三个理由驳回了原告诉请。一是顾女士与南航没有市场竞争关系或潜在的市场竞争关系;二是顾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南航具有能够控制航班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南航取消航班是因为自身原因(接待外国政府首脑专机的包机服务而需要调配机型与运力),该原因并非《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拒绝交易行为。
【争议】 此案在论坛上引起了部分专家的激烈讨论。法院认为,《反垄断法》所指的拒绝交易,仅是针对具有支配地位(特别在关键设施)的竞争者拒绝与上游、下游的市场竞争者而最终侵害消费者利益,因顾女士与南航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因而不能向南航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损害赔偿请求。但在西北政法大学国际航空法研究专家周亚光看来,根据2012年我国《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顾女士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其就有权利根据《反垄断法》向南航主张权利,并不必须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
周亚光说,航空运输业正从国家引导型竞争向市场驱动型竞争的方向发展,因此,反垄断法替代行政管制作为行业监管的主要手段,将会是必然结果。
网购无人机就能放飞吗?
无人机规制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栾爽在论坛上表示,国际民航组织和许多国家都在加紧无人机的立法。中国无人机存在着立法滞后、竞争力等级低、相关立法领域空白等问题。2015年底,中国民航局发布《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首次把无人机按照重量标准进行细化分类。但栾爽教授认为,按照重量分类并不适用于无人机。
目前中国无人机的规制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政策意见”“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国家空管委文件”等构成,但真正的管理主体仍不明确。以前无人机领域是没有部门愿意涉足,但现在是多个部门争先监管,不仅属于民航局管,空域安全涉及军方,产业政策涉及工信部,公共安全涉及公安部,“大家管又管不了管不好”的情况比较突出。栾爽教授说,中国民用航空法已经制定了20年,但航空业发展迅速,变化日新月异,航空法领域下的相关行业规定相当落后,虽然无人机可以作为航空器来管理,但是,基于无人机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其本身规格标准又不完全一致,因此,用已有的航空器管理法规是很难驾驭无人机的发展要求的。此外,目前的一大困境在于,无人机行业其实涉及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到底是应当适用何种审批程序,目前仍无章可循。
“面对民用无人机已经在网上热卖、民用无人机的投资和研发也越来越多的趋势,出台正式的、明确的民用无人机监管规定已经迫在眉睫。”栾教授呼吁。
飞机租赁市场困境在哪?
如今,在上海、天津等自贸区内,飞机租赁业务开始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如天津自贸区内的企业就已经累计向区外提供了400多架飞机的租赁服务。这些设在自贸区内的租赁企业,基本抢占了中国国内航空公司新增的租赁订单,也开始积极走向国际市场。
在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航空法研究所所长于丹副教授说,飞机租赁业务本质上乃大额资金的长期融通,对于相关的政策法律环境极为敏感。广义的飞机租赁泛指一切转让飞机使用权于他人而换取租金对价的活动;狭义的飞机租赁则指那些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活动,即租赁企业按照航空公司的特定需求购买飞机并随即将之租赁给该航空公司,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来收回购买飞机的本金并获得收益的交易形式。通常情况下,“飞机租赁”一词都是在狭义层面使用,专指航空公司引进外部融资的一种方式。中国已经确立了加快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目标,当前正处于调整政策法律环境的关键时期。借自贸区的平台发展飞机租赁业务,既符合自贸区自身的目标定位,也可利用其“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功能来率先营造发展此类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
“中国飞机租赁企业长期竞争力较弱,除了整体起步较晚、税负较重等原因外,更为关键的一个原因是融资问题。”于丹说,由于受到金融和外汇等方面的监管,租赁企业在境外市场上融资困难重重,在境内市场的融资又一直成本较高:一是融资渠道窄;二是融资审批程序繁琐;三是资产流动性差。融资问题因此成为制约国内飞机租赁业务发展最大的问题。
尽管中国民航凭借租赁形式引进飞机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本土飞机租赁产业的发展却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不仅行业本身发展经验非常有限,管理部门对于行业的监管与促进制度也都处于不断地摸索过程中。对此,于丹提出,飞机租赁业务蕴含较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对于飞机租赁政策法律环境的营造也必须是在充分认清其性质与特点的基础上来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推出相关政策前,能够加强研究与科学论证。
首席记者 王蔚
(来源于《搜狐网》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