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 伟
日前,四川省某县级市法院在该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人被宣告缓刑。据悉,这是一起由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案件。从现场照片看,案件宣判并不是在法院内的审判庭内进行的,而是在一个露天广场临时搭建宣判的,并且参与的民众人数甚多,具有明显的“威慑”、“宣传”效应,成了一场名副其实的“街头公判大会”。法院官网图文消息一出,即刻引来广泛质疑,人们对这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予以批评,认为这样的做法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和司法文明的要求。
应该说,今天出现这种司法方式,不仅让人感到遗憾,更令人吃惊。这再一次说明,我们一些地方的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的观念和执法水平方式,并没有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宪、入法,与法治同步前行,在司法活动中,依然片面追求宣传效应和崇尚杀鸡儆猴的理念。这种旧时代的公判方式,不仅严重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侵害其合法权利,也危及我国司法文明与人道的形象。
早在十多年前,中央有关部门就对执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提出过明确要求,也对游街示众等发出过禁令,三令五申强调必须严格禁止、违者必究。应当认识到,犯罪行为虽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齿,理应依法予以惩罚,但处罚要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必须采取合法、文明、人道的方式。我国宪法也早已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作出过规定,特别强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经将它列入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中。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历史时期,在这样的形势和社会背景下,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依然开展街头公判和变相游街示众的活动,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国际形象是可想而知的。
我国目前依然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时期,在遏制违法犯罪的社会动员和惩治犯罪的司法活动中,尤其应当注重严守法度和讲究政策,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办事,追求司法公正和执法文明,切不可为了“造声势”、“显威势”而置司法文明、人道和刑事法治的原则于不顾,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宣传效果、轰动效应而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识到,人道、人性、公正是法治思想的基石,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基础,即便是对于已经被依法证实和判定有罪的人,我们也应是通过必要的惩罚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之路,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由此,文明执法、人道司法、公正裁判,才是实现法律和社会治理良好效果的必由之路。
要彰显公正、文明、人道的执法理念和司法公正形象,就必须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公捕、公判以及直接或者变相游街示众等不文明、非人道的司法方式明确归入违法和禁止的行为之列,并对滥用执法权力的有关责任人员启动查究程序,严肃追究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或者因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以达到教育、警示和惩戒的目的,真正在我们的整个司法过程中,彰显我国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于《新民晚报》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