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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汇报】预警!校园暴力正升温

    发稿时间:2016-03-02浏览次数:394

     

        刘宪权 李振林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且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校园暴力已不再是男生和“坏学生”的“专利”,很多女生甚至老师和同学眼中的“三好学生”、“好孩子”也时而成为暴力的实施者。有些校园暴力还出现了“互联网十”模式,即校园暴力实施者或围观者将受害人被欺凌的图片或视频上传至网络予以公开传播,由此使得校园暴力衍变为网络暴力,其迅速传播和易被模仿两个特征将危害进一步扩大化。

        应当看到,这类校园暴力现象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及社会稳定,已然演变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反思发生在花季少年之间欺凌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预防举措,已经刻不容缓。

        一些家长错误的教育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校园暴力。有的独生子女家长因太过担心孩子遭受暴力攻击而教育其“以暴制暴”。

        纵观已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可以发现,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不见得都是“熊孩子”,有些甚至曾经是家长、老师和同学眼中的好孩子,只是后来受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才慢慢沦为“坏”孩子。

        虽然校园暴力的频发与青少年冲动易怒、性格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及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等存在莫大关联,但更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变化息息相关,而后者的发展变化很大程度上受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因此,探究校园暴力频发的原因不能抛开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因素。

        笔者发现,学校因素已经成为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的主要归因。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学校素质教育的欠缺。一直以来,学校过度追随高考指挥棒,重视智育超过德育,对学生心理成长疏于关注。这些均成为促发校园暴力的重要归因。每个孩子的内心都渴望被关注、被接纳,有着强烈的社会交往倾向,而素质教育的欠缺和应试教育的“当道”却使得一部分学生成为了被淘汰者。于是他们就用暴力这种“特殊方式”来获取老师们的“关注”与同学间的“承认”。

        此外,从已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施暴者均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有的因脾气暴躁易激动,也有的因总是以自我为中心,还有的因对人生茫然、自暴自弃等。

        二是校园安全教育的匮乏。良好的校园安全教育可以实现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监督。然而,我们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一线教师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存在“只管三尺门里,不管三尺门外”的思想,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却未顾及学生校外的安危。学校主要着眼于教授知识使学生获得高分,学校之间的竞争也更多体现为学生成绩的高低,而往往会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因此安全教育问题固然天天讲诵、日日强调,但作为一项“软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校安全教育的意识薄弱。

        三是校园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的缺乏。这也是导致校园暴力的重要原因。且看这样一则案例:2013年4月,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后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肖某。最终王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因校园矛盾引发,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据悉,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门岗处均无保安人员履行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登记信息等安全保卫职责,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随意进入校园滋事。

        谈及校园暴力事件,还有一个因素不得不提: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家庭结构。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我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而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行为规范以及法制观念都有较大的破坏作用。上述几个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67起校园刑事犯罪案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此外,一些家长错误或片面的教育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着校园暴力。这种教育理念常见于养育独生子女的家庭,有的家长因太过担心孩子遭受暴力攻击而教育其“以暴制暴”。这些家长片面地认为,只要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即可应对校园暴力,于是让孩子学习跆拳道、散打等防身技能。但孩子因缺乏自控能力且心理不成熟,如果缺乏正确引导,往往会把掌握的防身意识和技能转化为好斗、尚武的品性。还有些家长甚至身体力行,亲自实施暴力行为来保护孩子,这些错误的教育方法也是校园暴力的重要成因。

        社会因素亦是导致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暴力文化的宣扬和传播对校园暴力的影响最为显著。我国的影视没有采取分级制度,特别是对于影视中暴力内容一般均不设限制。还有,电子游戏产业高度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也给青少年群体带来了暴力文化、低俗文化的接触渠道,并促发了网络欺凌等新型校园暴力的发生。宁夏就曾经发生过一起几个同学在网络玩杀人游戏不过瘾,在生活中把一个同学活埋致死的惨案。

        青春期女生具有更细腻的情感和易波动的情绪。一句嘲笑讽刺的话甚至一个不够友善的眼神,都可能使女生在冲动之下诉诸暴力。

        校园女生暴力现象的升温,已成为当前校园暴力的显著特征与重要趋势之一。校园女生暴力在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上具有不同于一般校园暴力的特点,内在的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环境因素共同促发了校园女生暴力的产生。

        在内在的心理因素方面,校园女生暴力的发生与处于青春期的女生的独特心理存在重大关联。大量现实案例表明,校园女生暴力多发生于初高中阶段。青春期是女性发展的特殊阶段,校园女生在这个阶段所具有的心理特征是导致校园女生暴力产生的内在因素。

        青春期女生的情绪更容易产生波动,也比同处青春期的男生具有更强的自尊心,女生更加细腻的情感和易波动的情绪也使其自尊心更容易受到伤害。很多情况下,一句嘲笑讽刺的话语甚至一个不够友善的眼神都有可能使其感到无法释怀的痛苦,而在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这种负面情绪之时,便很可能在冲动之下诉诸暴力。

        此外,青春期女生随着生理发育的成熟,性心理也逐渐萌发、发展。处于这个阶段的女生的性心理通常会有两种表现:一是开始对异性产生好感和爱慕,却难以理性控制这种情感,许多校园女生暴力都由女生和异性之间的情感纠纷所引发;二是开始对性充满好奇和冲动,校园女生暴力行为中通常伴随着性侮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青春期女生性机能已经发育成熟,但性道德观念尚未完全形成。而我国中小学对青少年性教育的不当甚至缺失,导致青春期少女们的性行为得不到正确指导和引导,性力量得不到合理疏通和宣泄,从而以一种非正确的、变态的方式表达出来。

        在外在环境因素方面,当前的“女生中性化”甚或“去女性化”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校园女生暴力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家长,尤其是养育独生女的家长,对孩子的性别角色期待实际上出现了混乱,其既期望孩子具备女性的体贴、温柔、细腻,又期望其具备男性的果断、坚强、独立,这种意愿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女生中性化”。

        而女生在“中性化”之后,意识里便拒绝承认相对弱势的女性角色身份,为了捍卫自己的强势地位,当现实不符合自己的愿望时,往往就会不顾角色定位,用典型的男孩子的行为方式——暴力来解决问题。

        比“女生中性化”教育更甚的是“去女性化”教育。也有一些家长和老师认为,男性相对于女性天生具有优势,只有进行“去女性化”的教育才能提高女生的社会竞争力。

        正是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家长和老师不仅没有理解和重视青春期女生所特有的敏感和情绪化等特质,反而还因此责备女生不够沉稳和坚强,甚至还要求女生改变和克服其生理和体能上的劣势。由此,在青春期女生遭遇学习、生活上的挫折,或者产生心理问题时,常会听到类似于“女生就是没有男生心理素质好”、“女生在学习上没有男生后劲足”等带有一定性别歧视色彩的评价。应当看到,“去女性化”教育会使得女生在遭遇青春期心理问题时非但得不到正确教育和引导,反而会因此遭受轻视和责备,以致产生强烈的脱离女性这个“弱势群体”的愿望,在此情形下,一些女生为了使自己变得“强势”而去尝试抽烟、喝酒、打架等常见于男生身上的不良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相当数量的校园暴力行为,我们的学校仅进行了 批评教育等非法律化处理,规避或减轻了施暴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时下,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问题仍处于“事故化”处理阶段,在立法上对校园暴力的处理实际上采取了回避的姿态。

        我们的立法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往往以伤害事故或事件予以代替,相关处理和应对措施分散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宏观性法律,以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之中。因此,对于相当数量的校园暴力行为,我们的学校仅进行了批评教育等非法律化处理,这实际上是规避或减轻了施暴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缩减了责任范围。从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实际情况来看,学校对施暴者使用的矫治手段并不多,大部分还局限于传统的教育管理、空间隔离、要求道歉、调换班级等办法。

        对于校园暴力中的严重施暴行为,我们虽然也会通过司法途径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惩戒,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大量校园暴力事件仍引起了民众的强烈质疑。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案件的施暴者因年龄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导致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等严重危害后果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尽管有时情节恶劣但却无法适用 《刑法》 予以刑事惩戒。此外,公安机关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量,采取的处理方式也通常是由施暴者家长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施暴者本人则由其家长和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那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就可以胡作非为,不受法律约束了吗? 其实并非如此。我国 《刑法》 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也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则不执行行政拘留。

        遗憾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基本属于空话,有些父母要么不知道怎么管要么根本就管不了;而送专门学校,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为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但试问,一般情况下哪个父母会主动将自己的孩子送进这种专门学校? ! 由此导致走进专门学校的“问题少年”非常有限。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施暴者,实际上最多口头训诫了之,根本起不了警示和教育作用,以致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锒铛入狱。这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缺乏以教代刑的少年司法制度,只能陷入“养猪困局”——等养肥了再杀,即等这些人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再打击。

        校园暴力不应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而应逐步将精神上的贬低行为、言语暴力行为等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

        校园暴力不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及早发现,尽早治理。笔者认为,针对校园暴力频发的主要因素,必须充分运用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的资源,分工有序、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形成校园暴力治理的合力,并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在学校方面,应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增强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一线教师的安全意识,要从低龄学生开始加强法治教育。尤其要指出的是,法治教育和法治意识不仅仅是教孩子学习法律常识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更要让他们学会尊重别人,从小就学会用法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此外,要重视对学生反欺凌意识的培养,开设包括生活和安全常识、培养个人决策能力、保证人身安全等内容在内的生存教育安全课程;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尝试建立校园警察制度和机构,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察或专业保安人员,并在有条件时装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设施,以查看学生是否携带武器进入校园。

        在社会方面,网媒、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应对犯罪情节的报道有选择地加以节制,避免为赚取利润,以夸大、煽情的方式将案件膨胀处理。文化管理部门应对媒体实行分级制度,审慎处理暴力在媒体上的传播。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青少年反暴力网站,除了对反暴力政策和法规进行宣传,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界定和认识,更重要的是建立渠道,让遭受校园暴力者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求助。

        从对近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唯有宽严相济,才能公平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重主义和姑息放纵都会戕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对于校园暴力中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能简单批评几句便一放了之,但也不能以暴制暴,否则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唯有秉承“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在刑罚之外规定专门的矫治措施。比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措施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禁止令、赔偿损失、罚款、赔礼道歉、训诫、社会服务令、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假期辅导等具体且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从而真正将部分“半睡眠”的法律条文激活。

        此外,还应通过加强立法,明确学校、家庭等各方面的职责,以及对受害者救济和施暴者矫治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并实现对校园暴力认定的逐渐扩展。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应明确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规定学校必须制定预防校园暴力的规定及执法、员工培训等细则,提供校园暴力事件畅通快捷的举报渠道,并且学校一旦发现校园暴力必须举报、调查和干预,否则将面临处罚。

        其次,应明确家长对孩子的管教责任,规定当未成年人因实施校园暴力被送到法院,父母也要共同进入司法程序,承担所有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重视家庭环境影响和家庭教育作用,如认定父母吸毒、酗酒、殴打等不法行为促发孩子出现暴力行为,即可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如父母在管教方法上出现问题,则应要求父母上训导课程,学习如何合法合理管教子女。

        最后,应逐渐扩展对校园暴力的认定。校园暴力不应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而应逐步将精神上的贬低行为 (如吐口水、拍裸照等)、言语暴力行为 (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合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以及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以实现对校园暴力最大程度的防治。

        毋庸置疑,矫正和预防校园暴力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不能仅靠学校或家庭等任何一方,而是需要联合教育矫正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相关司法和执法部门等打出“组合拳”。总之,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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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在11月11日放学后。在全长1分46秒的视频中,被打的是一名穿校服、背书包的女生,地点在一栋大楼的楼梯间。该女生在空地上被脱衣、殴打,在教室内赤身裸体被两人拽着头发面对镜头,其中多张图片还暴露这名女生的隐私部位。

        温州护士学校负责人确认视频内容属实,学校联系被打女孩小琳(化名)家长并报警。

    (来源于《文汇报》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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