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的背景下,4月27日,“生态环境司法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座谈会在金山区廊下镇友好村农林水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举行。我校涉外法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秀清教授,经济法学院张璐教授,知识产权学院董春华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孙晓鸣、李瞾老师参会,与来自华东师范大学、金山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单位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围绕司法保护基地功能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困境、乡村多元共治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李秀清在发言中指出,本次座谈提供了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流平台,既有助于深化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也进一步拓展了我校与相关高校、实务部门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合作空间。她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为生态环境法治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制度契机,未来将持续关注并参与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实践,为推动生态司法惠及乡村、惠及百姓贡献华政智慧。

张璐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与出台背景有着深入理解。结合法典即将施行的契机,张璐回顾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历程,并进一步梳理、分析了生态环境案件中诉讼性质、主体顺位、责任衔接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协调问题。此外,针对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执行和使用困境,特别是缺乏明确的实施主体和适用的保护修复对象等问题,张璐给出了可资借鉴的实施建议,并指出基层生态环境司法不宜简单追求案件数量,而应立足环境资源审判“小而精”的特点,注重个案示范、规则提炼和治理反馈。

董春华从侵权法与公益诉讼交叉的视角切入,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作交流发言。她指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不同于传统侵权,在责任承担、赔偿金用途和损害修复方式上具有特殊性,并区分了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的不同功能,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价值。针对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她结合《民法典》指出,存在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适用第1168条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的,应依据第1172条按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陈雪初教授结合基地在生态修复技术与乡村社区需求相结合方面的探索,介绍了基地的建设背景与运行情况。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褚红梅法官、何玲春法官、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一洲检察官等实务专家结合办案实践,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难、公益诉讼多元主体协同不足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与我校教师展开热烈讨论。

会后,我校教师与参会专家一同实地参观了农林水乡生态修复项目,了解生态司法与乡村治理融合发展的基层样本。

来 源 | 涉外法治研究院
编 辑 | 申建华 责 编 | 曹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