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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时报】虞浔:从“案结”到“事了”: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发稿时间:2025-11-27浏览次数:10

    虞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不仅要求形式上的程序终结,更追求纠纷的根源性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争议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程度越来越高,其有效化解不仅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尺,更是关乎社会治理稳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课题。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理念源自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指人民法院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各类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通过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诉外和解、依法判决、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再启动新的法律救济程序,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案结事了。近年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理念的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影响力持续增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积极探索,对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要求包括如下方面。其一,注重各方权益的恢复和保障。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要求实现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充分救济与实质填补。通过建立有效的履行督促、执行联动机制,推动判后、裁后的实际履行和执行,打通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同时,注重救济范围的深化,对权利的救济不仅包括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还涵盖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维权成本,并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多种手段,力求实现全方位、实质性的权益恢复。对行政机关而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绝不意味着无原则的“和稀泥”,或是不合理地偏袒行政相对人,而是在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机关合法权威条件下化解纠纷,对于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的滥诉、缠诉,其亦能够快速响应并终结程序,及时否定不合理诉求,避免行政资源无端空耗。其二,注重矛盾核心的平息与消解。许多行政争议,表面上是程序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但背后却往往有复杂的历史遗留、利益纠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要求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只看重争议解决的主体、程序、结果,而且以协调、沟通、座谈、解释等多种方式,直达矛盾核心,同时避免在解纷中制造新问题,从源头上解开当事方的心结。其三,注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与修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并非简单的“一刀两断”式裁决,而是在辨明是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式”的纠纷处理方式,引导争议双方从对立走向沟通与和解,致力于修复因争议而受损的行政法律关系,力争获得从个案解决到全局治理的良性结果,最终实现“政通人和”。

    正是基于此,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多维度现实价值。从企业和公民的角度,它让权益保障从纸面走向现实,有效提升当事人的法治获得感,使公平正义在行政争议解决中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角度,能有效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在争议实质化解过程中促使行政机关创新行政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完善决策程序。从社会的角度,能有效避免分歧加剧和矛盾激化,减少长期信访、重复诉讼的发生,节约宝贵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快部署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关专项活动,不断完善化解机制和工作制度,但要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发展为行政纠纷解决的普遍实践,还需对当前的争议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升级。

    重点加强源头预防水平。通过重心前移,从行政决策和执法的源头进行预防,可以有效减少争议发生概率。为此,一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强化科学民主决策,对于重大的或与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严格落实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合理、可操作,从政策制定层面减少潜在的争议。二是加强文明执法,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和手段,不局限于一味重罚严管的思维,让行政执法展现出温情一面,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度。三是持续提升基层依法行政能力。由于大量行政争议产生于一线,有必要加强对基层行政人员的业务和法治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程序意识和服务水平,使其在接办、处理行政事务的第一环节就做到规范、公正。

    进一步激活行政复议解纷功能。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一项重要方式,因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等优点,具有较强的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应当进一步强化其公正度、透明度和实效性。一是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由政府统一行使的制度安排,并通过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人士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二是做深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强化对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加强对大额顶格处罚等涉企罚款突出问题的治理。三是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广泛运用听证方式审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四是全面加强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充分运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和“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听证、在线调解等全流程服务,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高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与检察的保障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人民法院不能局限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还要充分关注案件背后的合理性、正当性,引导当事人选择最有利于纠纷彻底化解的诉讼路径,对于具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善用判后答疑、司法建议等手段,引导各方妥善履行判决,并将案件背后折射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积极构筑多元共治体系。行政争议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特点,决定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并非简单一家之事,而是有赖于构筑一个各单位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的多元共治体系。可以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的“3+N”工作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健全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争议解决常态化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协同化解。此外,还可发展行业调解组织并将其纳入实质性化解争议机制框架,以“调解组织调解+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确认”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解决争议的途径选择。

    来源于:学习时报,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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