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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报】朱海萌、陈鹏:从司法角度看古文经学与法律儒家化

    发稿时间:2025-04-28浏览次数:10


    朱海萌 、陈鹏 (作者单位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瞿同祖先生在其经典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将中国传统法制的典型特征概括为魏晋以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谓法律儒家化,指的是中国传统法律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与支配,礼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化字表明这一进程是逐渐演进的,从引礼入律到礼法结合,儒家思想逐步渗透进法律体系之中。

    近年来,众多法律史学者重新讨论了法律儒家化这一命题,同时也有学者对瞿同祖先生所提出的法律儒家化理论提出了质疑。例如,杨一凡先生就要求重新审视中国的传统法律研究。然而,不论对儒家思想如何影响中国法律及其时间跨度存在何种争议,自汉武帝时期确立儒学为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儒家学说无疑对中国的政治和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然而,在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这个命题下,我们往往忽视了汉代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之间的几次争论,以及在争论过程中逐渐兴起的古文经学与法律儒家化进程之间的关系。

    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含义

    今文指的是用汉代隶书写成的五经,而对这些经典文本的解释和阐述则构成了今文经学。相对地,古文则指用先秦六国文字书写的古籍,其对应的经义解释和阐述形成了古文经学。然而,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仅在于书写形式,它们在宗旨、文献来源、解释方法及对经的认识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不同。

    今文经学的宗旨是经世致用,古文经学的宗旨是力求对经书的正确理解。今文经是在西汉初期,经师们把残存的用战国古文字抄写的先秦旧经书转写成隶书文字而形成的,而古文经指汉代在民间流传或在旧宅墙中发现的儒家经典。今文经学讲微言大义,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而古文经学则讲文字训诂,紧扣经文文字。今文经学派认为六经的排列次序是《诗》《书》《礼》《乐》《易》《春秋》,但古文经学派则主张应该是《易》《书》《诗》《礼》《乐》《春秋》。今文学家视《春秋》为一部政治书,而古文学家视《春秋》为历史书。

    今文经学在解释方法上讲微言大义,不拘泥于文字本身的含义而对经义内容进行大胆的阐述和发挥,自诩探得圣人深意,追求经世致用,因而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今文经学的优点是能发挥理论的创造性,主观能动性较强。缺点是论证繁琐,且过于主观而无客观标准。

    古文经学解释时则多从文字训诂、名物制度入手,解释时立足于语言文字本身,更看重对历史事件的考证和文献的发掘,追求实事求是,因而具有较强的历史性和客观性。古文经学的优点是解释时紧扣文字本身含义,具有客观的标准。缺点是相对死板,不够灵活。

    以《春秋》为例,古文经学以史为经,《左传》对其以史实为依据解《春秋》。今文经学《公羊传》则以《春秋》讲史。通俗地讲,《左传》认为因为历史上发生了这样的事,所以《春秋》会这么写。而《公羊传》认为,因为《春秋》是这么写的,所以代表了孔子对某些史实有这样的态度。

    经学之争及古文经学的兴起

    西汉时期,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产生了第一次争论,当时今文经学被立为官学,垄断了利禄之途。汉哀帝时期,著名学者刘歆推崇《左传》《毛诗》等古文经,并提议将它们也立纳入官学,这一提议激起了今文经学博士的激烈反对。之后刘歆还撰写了《移让太常博士书》一文,文中说明了立古文经于官学的意义,并批评了今文经学排斥异己的学风。但最终这场争论以刘歆所代表的古文经学派的失败而告终。

    东汉光武帝时期产生了第二次争论,韩歆上疏欲为费氏《易》《左氏春秋》立博士。光武帝诏下其议。四年正月,朝公卿、大夫、博士,见于云台,即在云台朝公卿、大夫、博士,令两派公开辩论。以陈元为代表的古文学派与以范升为代表的今文学派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书凡十余上。最终,这场争论以古文经学派的局部胜利告终,这同时也说明古文经学发展迅速,能够与今文经学形成有力的对抗。

    东汉章帝时期产生了第三次争论,章帝即位后,特好《古文尚书》《左氏传》,命贾逵发出《左氏传》大义长于二《传》者。这是在皇帝的支持下对今文经学发起的挑战。虽然这次古文经学并未立于官学,但是开了东汉太学教授古文经学的先例,使得原本仅在民间流传的古文经学,跃升为官方认可的学术科目。

    从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的多次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古文经学起初并未立于官学,但其影响力却逐渐增强。古文经学之所以能够获胜,除了得到最高统治者的支持外,其本身的学术价值也起到了关键作用。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便企图以礼入法。但由于汉代沿袭了秦朝的法家系统,儒家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而此时古文经学的崛起及其独特的解释方法,对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文经学方法与法律儒家化

    引经决狱指的是以《春秋》等儒家经义来比附论罪,以儒家经典事例作为刑事裁判的依据。两汉时期,五经被立为官学,引经决狱非常盛行,出现刑名渐废,上无异教,下无异学;皇帝诏书,群臣奏议,莫不援引经义,以为据依。国有大疑,辄引《春秋》为断,一时循吏多能推明经义,移易风化,号为以经术饰吏事的局面。

    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然而由于法律的限制,儒家并未能大规模地修改法律,只能通过引经决狱的方式以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实施。魏晋时期,儒家开始系统地对法律进行修改,法律儒家化正式开启。与此同时,古文经学也取代了今文经学的官学地位。法律儒家化的兴起与古文经学方法的影响密不可分。

    在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从立法角度看,需将儒学经典的理念统一化,并确立标准的解释,以便将其融入法律体系。这需要对儒学经典有一个客观统一的解释,并将其简化为清晰的法律条款。在方法论上,今文经学的解释方法讲微言大义,且过于主观随意,不符合法律儒家化的立法需求,而古文经学的解释方法则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更符合法律儒家化的要求。

    此外,魏晋依古义而重新开展立法活动时,古文经学对经典的解释相较于今文经学,更适宜于托古改制,也更符合法律儒家化的立法主张。例如,张斐《律表》述《泰始律》规定审讯囚犯定罪时,必须仔细辨别罪犯的声色视息等身体和表情的迹象,这体现了《周礼》(古文经学的代表作)中五听理论的应用。

    从司法角度看,以礼入法之后,必然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严格地遵守法律。而今文经学强调从解释者的角度出发解释经义,也曾出现对同一个案例,今文经学家援引同一个典籍,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的情况(如徐偃矫制案)。而古文经学强调紧扣字面含义,符合法律儒家化强调严格执法的逻辑。

    因此,古文经学因其在文本与阐释方面的优势,在魏晋时期取代了今文经学而成为官方经学。并且在法律儒家化进程中,这种对儒家经典的解释方法能够将儒家思想融入最终的法律规范中,渗入到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同时,法律儒家化运动也对古文经学的崛起及其影响的扩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法律解释学中,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9世纪首先提出了解释要素的概念,将文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体系要素并称为法律解释的四要素。古典法律解释学将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是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从西汉时期开始的古文经学的解释方法与古典法律解释学不谋而合。古文经学方法讲究训诂,紧扣字词含义进行解释,与文义解释相似;古文经学方法以史为经,强调从历史事件和史料考证角度进行解释,与历史解释相似;古文经学方法在解经时强调将同一经书内的经文进行对比研究和体系研究,与体系解释相似;古文经学方法在解释时要求抛开解释者的主观意图,从文字本身表达的含义与目的进行解释,这与目的解释相似。可见,经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不仅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世界文明宝库里的珍贵财富。今天,我们应积极地从这一宝贵的精神财富中汲取营养,为现代中华文明的建设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资源。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25日,05 | 法律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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